曾有法官表示,“看了判決書感覺不是你的兒子干的,但是這個案子只能這樣了”。此前一位代理律師對馬玉萍說,“你兒子自己都認了,還能說什么”。李遜律師認為此案有諸多疑點:案件被認定為強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體物質(zhì);張志超前后9次詢問筆錄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穩(wěn)定,比如對于受害者的衣著就出現(xiàn)多次變化;本案證明張志超作案的物證稀缺,唯一的物證是被認為插入死者肛門的木棒,但上面卻未提取受害者的相關(guān)物質(zhì)和張志超指紋;此外,李遜認為張志超的作案時間和警方認定的犯罪現(xiàn)場均存疑。
王殿學是為張志超提供申訴服務的律師之一。他說,案件的疑點太多了。首先,偵查實驗表明,張志超無法在判決書認定的時間里,完成一系列犯罪行為:“比如說根據(jù)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的判決書,張志超大約在三分半的時間里,需要完成強奸、殺人、藏尸、交代同案犯不報案,同時還要跑下樓,穿過跑操的學生,去小賣部買一把鎖回來把門鎖上。這個我們做過實驗,僅僅跑下去買鎖,即便不穿過(上早操的)學生,上面沒有一個人(的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是完不成的。”
而且判決書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行為的地點,是在一個隨時有人員活動的樓道里,王殿學認為,這有違常理:“樓下那個小賣部的店主也作證。他的這個小賣部是早上七點多才開門,而判決書寫的他去買鎖的時間是六點二十多分,那么這個業(yè)主已經(jīng)證明了,他6:20多是從來沒有開過張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賣鎖的。”
在王殿學看來,還有一個非常重大的疑點是,證人證言所說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與案發(fā)現(xiàn)場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據(jù)死者當天早上進入學校的時候,跟她一起進入校園,并且頭一天晚上住在一起的一個女生(在案發(fā)),當天向公安做的一個筆錄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黃色的棉衣,白色的褲子,而在死亡現(xiàn)場,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紅色的棉衣,藍色的褲子。那么非常明顯,死者是不可能在進了學校十幾分鐘遇害之后,再換一身衣服的,那么這也是非常重大的一個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