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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有哪些對法律進行不尋常解釋的例子?

1775年2月,一名丹麥婦女殺死了她四個月大的嬰兒。當(dāng)當(dāng)局發(fā)現(xiàn)她和死去的孩子在一起時,她說她很愿意為自己的罪行而死。為什么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情?

因為在當(dāng)時,謀殺比自殺更可以被原諒。像這樣的罪行是17和18世紀(jì)自殺式謀殺浪潮的一部分。這一浪潮席卷了歐洲大部分地區(qū),但在丹麥,這些奇怪的罪行發(fā)生得特別頻繁。在18世紀(jì),哥本哈根每10萬名居民中就有1.5起自殺謀殺案。在斯德哥爾摩,每10萬名公民中有0.6至0.8起,而在漢堡,有0.4至0.5起。雖然聽起來很瘋狂,但人們犯下謀殺罪只是為了被處決。他們事先了解了哪些罪行會被判處死刑,以確保他們會被殺死。

在當(dāng)時,自殺不僅是一種犯罪,而且還意味著靈魂將永遠被打入地獄。另一方面,殺人犯如果對自己的罪行深惡痛絕,就會直接進入天堂,他們也會受到真正的敬重。馬丁-路德曾這樣解釋罪孽的赦免。如果有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懺悔,一切都會得到寬恕,他將純潔地死去,不受罪惡的影響。潛在的自殺者害怕自殺,因此犯下了可被判處死刑的死罪。與疑似自殺者不同,這些兇手完全公開了他們的罪行。

有的人甚至在走向絞刑架的路上唱歌,因為他對自己即將死去感到非常高興。最終,法院注意到了一些問題,并增加了刑期。在丹麥,他們開始判處自殺者在執(zhí)行死刑前再接受九個星期的鞭刑。當(dāng)行刑的日子到來時,劊子手會用一個大輪子盡可能多地砸碎死刑犯的骨頭。然后,這個人被吊在上面,直到他最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這就是軍事法庭的做法。

民事法庭幾乎完全是野蠻的,自殺的兇手在走向刑場時被用熱熨斗虐待了幾次。他們的手先被砍掉,最后是頭。然后他們把尸體放在輪子上,在眾人面前展示。

這無助于阻止犯罪者的行為,人們相信,這種折磨會更加確保他們在天國的地位。直到1767年,丹麥才能夠通過簡單地廢除對自殺兇手的死刑來制止這種奇怪的行為,F(xiàn)在,他們不得不在余生中努力工作,屈辱地生活,并不時地被鞭打。其他新教國家也模仿丹麥。

今天,厭倦了生活的人們?nèi)匀辉谥\殺,以獲得死刑的方式,這種情況在美國屢屢發(fā)生。

殺人犯自愿同意他們被處決,甚至希望加快執(zhí)行速度。雖然沒有這方面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但研究人員推測,自1976年以來的400多名被處決者中,至少有20人是為了自殺而殺人的。

一個著名的自殺式殺人犯是加里-吉爾莫,他是恢復(fù)死刑后第一個被處決的人,他和他的律師一起爭取被行刑隊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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